事實上應該沒有這個理論,
僅是我個人的想法、看法,
作者其實是不婚主義者。
每個人做任何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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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大家由過去面對面的叫囂,改成在機器(電腦、手機)後面嗆聲,關於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等等,諸多朋友和讀者都有來問過我,一直到今天才有空寫篇正式的不負責教學文,而且還伴隨著樓下幼稚園小朋友的叫囂聲,寫起來特別有勁(有病嗎?是!我病得不輕啊~)。
  先認識法律上到底有啥「罪名」名詞,不要學一堆不懂法律,又愛嗆聲的人,甚至諸公立委,時不時就愛講啥「保留法律追訴權」之類的話。
  簡單講,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如果想嗆人,讓自己看起來秋,可以考慮背一下章節、條號)。這章節就包含了: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然後加上第311條的《免責條件》,何謂免責條件?就是在你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的情況下,如果符合某些特定條件,是可以不用負刑法上的責任。免責的部分,最後再談。本篇只聊常用的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及第311條的《免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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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長輩間在流傳這農場文,我覺得又開始胡謅亂傳。
其實重點不在於「用什麼文字」,而在於「當事人間之真意」
   先不說規定,民法,就是在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對於私人間的約定,法律都是以最低標準去規定,盡量不干涉,因為我們是人民自主的「民主」國家啊~所以發生什麼事,法院都會先問「你們原本的意思」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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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媒體要找新聞報導,多數會去看機關發布的新聞稿,然後再以「自己的認知」去寫,這中間「個人認知有無錯誤」或是「有無求證」就會影響到報導的公平客觀,就不用說一般不具專業涵養的民眾,看了報導之後會怎麼被影響了。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強調「獨立思考」和「小心求證」的重要性。)
  我們先看這篇報導,也請留意該記者下的大、小標題。
標題:姦殺女童「非故意」惡狼更二審仍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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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機車一族,最近新北市取締違法改裝噪音車輛的事吵很大,朋友丟了新聞給我看,投票的標題是「新北市嚴查排氣管改裝車,不需再經過噪音檢驗,直接開罰,你贊成嗎?」(註一),大多數霉體還是不去探討事實及法規,然後用自以為是的方式再曲解、誤解法規,然後再下聳動的標題,吸引一些沒有獨立思考能力也不會求證的民眾,一起來群起憤慨,也就是所謂的「帶風向」。在換個角度,今天霉體如果說:屎可以吃唷!不曉得這群民眾會不會去吃屎?
 
首先,這種「不須檢驗,直接開罰」的聳~~動~~標題,怎麼來的?
當然就是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啦~(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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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網路吵很大的遊覽車責任保險事件,我一直懶得寫,但爸爸和一些董仔一直LINE我一些似是而非的新聞和道聽塗說的網友蠢見,只好為了他們下海來解釋一下。
 
  這次案件有涉及到的保險跟斯斯一樣,有三種(斯斯早就超過三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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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來說我自己的「生活法律」故事。沒耐心的,可以直接跳到【消保法第23條第1項】的地方看,想學好整套邏輯推理的,就請細細品嚐。
  上星期六的早上,一如往常,我這勤(ㄎㄨv)奮(ㄇㄧㄥ\)的男人,到大直愛(我不愛幫人家廣告,但不得不講,這次他們處理問題的方式讓我非常滿意)採買家用品,鑑於上周看到洗衣精在特價,本周想說來去看看還有沒有,非常lucky的,十點開門進去,看到廣告看版上面還是有,一袋119元,買一送一,錢難賺的時代,當然要精打細算啊!這樣一袋1500g的天然洗衣精(經過化學小博士看過成份後,准予購買使用),只要60元有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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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01
以下為本人演講稿之改編。
◎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範圍◎
一、主體
在法律上的主體指的就是「人」。在消保法就是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也是人,是法律上擬制的人,稱作「法人」。來問問大家對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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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很恐怖的憲兵搜索民宅新聞,藉由此篇新聞來白話一下什麼是合法搜索。
 
關於「搜索」,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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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天搖地動的新聞,昨天在法律方面最紅的應該就是銀行不給提錢一事。
藉這新聞來分享一下何謂「假扣押」。
 
假扣押是一種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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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答禮~~
不鬧了,人老病死,是每個人一生中一定會碰到事,
不管是防範自己權益被侵奪,或是繼承人們和平討論如何分配財產,這篇都會介紹到。
這篇談繼承,是書裡沒有寫到的,總之,這篇寫的就是純法律,不會教你任何爭奪財產的「技巧」。
繼承問題怎麼開始的?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繼承就開始,X!我又說了廢話,就是法條那樣寫的。
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發生的原因。(X!我又廢話了,翻桌!)
以父子為例,父親死亡,兒子就是繼承人,父親就是「被」繼承人。
總之,一有繼承原因發生(自然死亡+死亡宣告),無待繼承人為意思表示(林北要繼承囉!林北不要繼承!之類的意思表示),繼承法律關係就開始了,也就是法律強迫你中獎啦!
繼承的分類: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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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因為寫書的關係,所以荒廢了BLOG一段時日,
那麼久沒來,先不聊法律,今天來個奇怪的開箱文,
(應該沒有人會寫法典的開箱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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