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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機車一族,最近新北市取締違法改裝噪音車輛的事吵很大,朋友丟了新聞給我看,投票的標題是「新北市嚴查排氣管改裝車,不需再經過噪音檢驗,直接開罰,你贊成嗎?」(註一),大多數霉體還是不去探討事實及法規,然後用自以為是的方式再曲解、誤解法規,然後再下聳動的標題,吸引一些沒有獨立思考能力也不會求證的民眾,一起來群起憤慨,也就是所謂的「帶風向」。在換個角度,今天霉體如果說:屎可以吃唷!不曉得這群民眾會不會去吃屎?

 

首先,這種「不須檢驗,直接開罰」的聳~~動~~標題,怎麼來的?
當然就是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啦~(註二)

政府真的敢「不須檢驗,直接開罰」嗎?我想是沒有白癡到這個地步啦!

來略述車輛的檢驗是如何進行的?
買原廠車→檢驗合格→掛牌上路。→久了想改裝,改裝了→檢驗合格→上路。
(當然,很多不合格的也會上路啦!)
所以只要驗過了,就會有記錄,譬如車身編號或貼紙。

用最淺白的方式講,譬如你是合法的公民,你就會有身分證,看到身分證(車身貼紙或編號)就可以確定你不是偷渡來的。

 

接著就是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這新聞稿文字的問題了(註二):
Quote, 查獲行駛中的不當改裝噪音車(含汽機車),不需再經過噪音檢驗,即可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000元罰鍰。

 

我有疑問的是:如何知道是「行駛中的不當改裝噪音車(含汽機車)」?
打去問了之後,也如前述,就是看你有沒有合格證明文件?譬如核對你的車身編號、或是驗證合格的貼紙。有的話,就表示車子合格啦!沒有的話,可能就表示你的車子是不合格,為什麼用可能?因為貼紙也是會掉的啊!我洗車洗個兩次,貼紙就會掉了捏!這部份應該要建請環保改善。筆者因為洗車把貼紙洗掉,一個晚上被警察攔了兩次過,但人家也是職責在身,看到我這種可疑車輛攔查,無可厚非。

 

萬一這時候,貼紙掉了,無法證明自己是合格車輛怎麼辦?
一、先靠北政府給這什麼爛貼紙。
二、尋求法律的救濟途徑,邊靠北環保署。後面會教你如何救濟。
(不是執法人員的錯,請不要靠北他們,長官政策命令下來,他們也只能照做,不然家中的父母妻兒會沒飯吃)

 

  所以,是否覺得這種投票標題在誤導民眾?馬的!我差點也跟風了,還好我會自行求證。

  一樣先來看相關法規。(改裝禁止的相關規定)

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因為怕還是有人不懂,所以從定義開始解釋,第3條第8款: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所以部法律所稱的汽車,也包括機車。

  同法16
  第1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第2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同法43條:
  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第2項: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第3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第4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貳、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一樣很白癡的開場,為了怕有人不懂,為啥可以環保局、警察等一堆人在路邊等著攔你?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2條第1項:「使用中機動車輛(以下簡稱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必要時得

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參、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大家最在意的救濟途徑來了)
先理解一下,被開單處罰,是「行政處分」。
以下以最簡單快速的方式帶過,怕各位看到睡著。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定義)
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第2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再來就是同法第96條:(注意第1項第6款)

第1項: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第2項: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也就是處分書上面會教你如何救濟啦!照著做就行了,要是沒有,你又多了一項可以幹譙政府的事了,靠北他們書面行政處分沒有寫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其實說到這裡就差不多了,但我相信各位是認真有心想學習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所以再加碼訴願法,不過也只是大概講,不然文章太長你們又會再次睡死。

訴願法第1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同法第14條(要注意提起的時間喔!)

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2項: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第3項: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同法第56條
第1項: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第2項: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第3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

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剩下的細節,基本上在跟機關往來的公文上都會有寫,自己注意一下就好了。

回到重點,不要看到新聞的聳動標題,就失去了自我思考、驗證的能力啊!

註一、https://tw.news.yahoo.com/pk/89928f50-3ab3-11e7-b010-d977a8d29050

註二、http://www.epd.ntpc.gov.tw/Article/Info?ID=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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