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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網路吵很大的遊覽車責任保險事件,我一直懶得寫,但爸爸和一些董仔一直LINE我一些似是而非的新聞和道聽塗說的網友蠢見,只好為了他們下海來解釋一下。

 

  這次案件有涉及到的保險跟斯斯一樣,有三種(斯斯早就超過三種了


壹、【華南產險-汽車強制責任險】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這點是最基本的,各位有開車、騎車的都有保。

貳、【富邦產物遊覽車乘客責任保險】依據《公路法》規定(註三),這點其實和汽車強制責任險重複了,簡單講,汽車強制責任險不賠的,在富邦的承保範圍內,富邦都會賠。(契約內容後面有貼連結給你們看: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無法理賠或被追償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仍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之。)

參、【旺旺友聯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依據《公路法》規定(註四)

 

  首先,保險依保險法分成下列兩大類(搞清楚這邊,對這案件就可以很快進入狀況了):
一、財產保險
(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其他財產保險)

二、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

 

本案件涉及的法律有:公路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及民法四種。
這次在吵的,應該一目瞭然了,就是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

關於保險的基本概念(如要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這邊就不多贅述了。

 

先了解什麼叫「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註七,有帶入本案的人,看了應該會比較懂)
 
  看不懂沒關係,以大家都在繳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來舉例,今天,林三寶開車撞傷了李好雖,李好雖受傷了,但林三寶沒錢賠醫療費用怎麼辦?以前這種事情很多,受傷的人就很可憐,所以就摧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註一),強迫所有開車、騎車的人都要投保,等事故發生的時候,保險公司就會來理賠受傷的人的醫療費用,有了這強制險,李好雖也不用擔心林三寶無法賠他醫療費用了,當然,其他因傷延伸出來的其他費用,譬如因為受傷導致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或是因傷而多支出的「必要」費用(這點怎麼分,可參考我的書),都不在強制險的理賠範圍喔!(註二)
 
再來看這次涉入的保險公司契約內容,幫各位都找出來了,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富邦產物遊覽車乘客責任保險
https://tran.518fb.com/portal/company/content.asp?content=20151214913491.pdf
旺旺友聯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
https://www.wwunion.com/transfer.aspx?id=A&no=CC060170&item=https://www.wwunion.com/2_public/2_4InsProducts/CONCC060170.pdf
【華南產險-汽車強制責任險】

這邊就不貼連結了,直接看法規就好。
 
來看新聞: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224/37562338/

quote,但日前李男幫父母及妹妹申請保險理賠時,父母保險皆獲理賠,可各領600萬元,不過保險公司卻告知李男,有關妹妹乘客險、旅責險無法申請,引發家屬不滿,輿論譁然,將矛頭指向保險公司。
 
  為什麼李男可以申請到父母的,卻無法申請妹妹的?

  一言以蔽之,法律有沒有規定的差別。

  那保險法扯一扯,怎麼又扯到民法咧?這邊先建立大家一個適用法律的概念:「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也就是有特別法的時候,要先適用特別法,在本案例中,民法為普通法,保險法為特別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則是超級特別法(超級特別法是我自己說的,為了便於讀者理解)。
  用更易懂的方式,以刀為例,有菜刀、水果刀、刨刀(削果皮的那種),今天為什麼會發明這三種刀?不就是要適得其所,用適合的工具做適合的事嘛!所以你今天要削蘋果皮的話,會怎麼選擇?一般都會選擇:刨刀水果刀菜刀。在沒有刨刀和水果刀的時候,你才會用菜刀去削果皮,同理,今天法律的適用也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刨刀)保險法(水果刀)民法(菜刀)。
  文前有提到《公路法》,那又是幹嘛用的?因為跟這次吵的賠不賠比較沒關係,我就簡單帶過,《公路法》是法律要求(強制)汽車所有人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註三)、遊覽車客運業要強制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註四),所以就回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刨刀)、保險法(水果刀)。
  回到正題,為什麼一樣是責任險,李男就可以申請到父母的,卻申請不到妹妹的?一言以蔽之,法律有沒有規定的差別。
  先了解哥哥「為什麼」可以求償?難道妹妹男朋友就不行求償妹妹的保險金嗎?

  我們從基本出發,依《民法》規定(註五):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死亡的爸爸、媽媽及妹妹)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套入本案來看,《民法》只說死者(李爸李媽、李妹妹)的父、母、子(李哥哥)、女及配偶能求償喔!

  死的是父母,父母(李爸李媽)的兒子(哥哥)能夠求償,沒有疑問;
  死的是妹妹,妹妹的「父、母、子、女及配偶」能夠求償,但父母跟著一起死了,妹妹也沒有生小孩、也沒有配偶,自然沒人能幫她請求保險金了。
  那為什麼有的保險金哥哥可以幫妹妹領呢?這就要回到這次的案件中有幾種保險,我們分成「可以幫妹妹領」及「不可以」幫妹妹領兩種:
一、【華南產險-汽車強制責任險】

  因為法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哥哥可以申請爸爸、媽媽和妹妹啊!(註六)這邊就跟保險法和民法無關了,直接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法條就行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
 
二、【富邦產物遊覽車乘客責任保險】及【旺旺友聯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部份:

  (一)回頭看前面講的《民法》,保險金的請求是來自於民法,民法沒規定哥哥可以請求,哥哥自然沒法律上的權利去請求。

  (二)再看《保險法》,這兩種責任保險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富邦、旺旺)和『要保人』(旅遊社、遊覽車公司)之間的關係啊!

  也就是說,事故發生的時候:妹妹受傷了向旅行社、遊覽車公司求償旅行社、遊覽車公司可以請保險公司:富邦、旺旺,把錢直接給妹妹。(註七)
  (二)因為「責任保險」「不是遺產」啊!為什麼不是?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啊!那大家一定聽過保險費是遺產的事,這要回到前面說的保險分類,保險有很多種,有一種叫人身保險,人身保險裡面的「人壽保險」就有這樣的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註八)這就是為什麼人壽保險的保險費可當作遺產來請求、分配了。如果責任保險的保險金是遺產的話,哥哥就可以依民法第1138條來取得了。

  簡言之,法律沒規定「責任保險」能夠變成遺產啊!
  如此一來,哥哥自然無法依《保險法》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責任保險金,也無法依《民法》繼承妹妹的保險金了。
 
註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註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註三:
公路法第65條第一項:「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註四:

公路法第65條第三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註五: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註六: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一項:「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 父母、子女及配偶。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註七:
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保險公司:富邦、旺旺)於被保險人(旅行社、遊覽車公司)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註八:
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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