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應該沒有這個理論,
僅是我個人的想法、看法,
作者其實是不婚主義者。
每個人做任何事、決定,
都有自己的想法及原因,
而這些想法和原因,
皆源自於你的人生經驗,
你的人生經驗
包括你親身經歷過的事、學習過的知識等。
那作者會不會結婚?
可能會。
一個不婚論者為何會有結婚的可能?
因為做人不能只想到自己,
假設你和一個人交往,如果對方是期待步入婚姻的,
你就沒有權利強迫人家陪著你的不婚論,
如果我的交往對象,是希望步入婚姻的,
那我就有可能妥協,也就有結婚的可能,
為何不堅守自己的原則?因為我不是個自私的人。
回到正題,為什麼我會認為婚姻是個契約?
不單只是我認為而已,事實上也是如此,
愛,很偉大,但也沒我們想得那麼偉大。
從民法的角度出發,
婚姻關係的相關法律,就規範在民法,
民法,所規範的就是私法關係,
私法關係,基本上都脫離不了「契約關係」。
生活中很多都是契約關係,只是沒有書面化,
單純去便利商店買東西,就有成立買賣契約,
你把你的東西贈送出去,則是成立贈與契約,
拜託他人幫你辦事情,就是承攬或委任契約。
從人性的角度出發,
如果人性無時無刻,皆如此善良,
那麼不會有戰爭、飢餓、犯罪等,
但事實並非如此,
所以就需要法律規範,
如果愛真的那麼偉大,
如果人真的那麼忠貞,
亙古自今,就不會有那麼多不幸的婚姻啦!
相對地,也不會有那麼多單親或孤兒。
人是動物,就脫離不了動物性,
能控制動物性的,就是大腦,
回歸根本,還是教育。
所以不論從法律或是人性,
都是不相信人對婚姻忠貞,
於是,就跟其他行為一樣,
選擇用法律來拘束結婚者。
於是乎,
法律上的結婚,
不就跟買賣、出租、贈與、委任、承攬等一樣,
都是一種契約關係嗎?
都用法律來限制、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的一種契約,
那為什麼我會是不婚論者,
一來,我有自信對另一半忠貞。
(當然不是一般人自己說自己忠貞的自信,是經歷過考驗的)
二來,我認為就算有法律的拘束,會犯法的還是會犯法。
就像我們有殺人罪,每天殺人案件還一直在發生,
就像規定開車不喝酒,也是一堆喝酒後開車的人。
但是,對自我要求不高的人,就需要被法律規範,
因為,這樣同時也可以保障對婚姻忠貞的另一方。
看到這裡,讀者或許都能理解,
法律就是在規範人性的最惡面。
但,人是活的,法律是死的,
所以法律永遠都有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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