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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大家由過去面對面的叫囂,改成在機器(電腦、手機)後面嗆聲,關於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等等,諸多朋友和讀者都有來問過我,一直到今天才有空寫篇正式的不負責教學文,而且還伴隨著樓下幼稚園小朋友的叫囂聲,寫起來特別有勁(有病嗎?是!我病得不輕啊~)。

  先認識法律上到底有啥「罪名」名詞,不要學一堆不懂法律,又愛嗆聲的人,甚至諸公立委,時不時就愛講啥「保留法律追訴權」之類的話。

  簡單講,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如果想嗆人,讓自己看起來秋,可以考慮背一下章節、條號)。這章節就包含了: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然後加上第311條的《免責條件》,何謂免責條件?就是在你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的情況下,如果符合某些特定條件,是可以不用負刑法上的責任。免責的部分,最後再談。本篇只聊常用的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及第311條的《免責條件》

 

 

2017-08-10 17:42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呂姓女子在李姓前夫臉書發現前夫女友孫姓女模PO文罵她「人多必有白痴;人賤自有天收」、「沒離婚就帶小孩跟別的男子過節…,真的臉皮比水泥牆還厚」,對孫女提告求償,新北地院日前判孫女須刪文、賠償3萬元,今天再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8千元。

呂女指出,她跟李姓丈夫離婚後取得兒子監護權,後來丈夫與孫女交往,2015年10月孫女在臉書貼文「已經離婚還整天以正宮自居,....」、「都簽字幾年了,有沒有這麼放不下」、「沒離婚就帶小孩跟別的男子過節,…,真的臉皮比水泥牆還厚」等;呂女認為孫女PO文惡意抹黑、辱罵她,提告公然侮辱。

新北地院認為孫女除指責呂女涉及婚外情、不知羞恥,「白痴」、「賤」等均屬貶抑言語,日前判決孫女須刪文、賠償3萬元。

刑事部分,擔任模特兒及活動主持人的孫女反駁宣稱是呂女先在網路亂寫說她是小三,才會在臉書抒發心情及回應;法官認為,孫女所言均屬辱罵,並非被指責是第三者,保護自身利益的善意言論,考量此事出於呂女先影射孫女是「珊妹」(小三),依公然侮辱罪輕判罰金8千元。

 

 

  先從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談起,
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其實就是兩個詞A「公然」、B「侮辱」併成一個C「公然侮辱」。

所以要成立此罪,就必須符合「公然」及「侮辱」兩種定義

也就是必須要ABC,缺少一個,就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所謂公然,就是指「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

「人數」部分,只要是「三人以上」,就是「多數人」的狀態。

「場合」部分,分成「流動場所」和「密閉場所」。

「流動場所」:百貨公司、戲院、公園等皆屬之。

「密閉場所」:譬如FB社群、LINE的群組,只要有聽聞者三人以上皆是。

所以一個LINE的群組只有三個人,會符合公然侮辱的要件嗎?大家可以思考看看(註一)。

而侮辱,就是一種「評價」行為,而這評價行為是須有貶意,如果是褒獎,在一般大眾的認知下,還算是侮辱嗎?

所以《公然侮辱》就是「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做出貶損他人社會評價或是輕蔑的舉動,不管是用言語或舉動都算。」

 

  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譬如之前有中二生烙人

打一個人,逼被害者脫衣服、喝尿、為不該道歉的事道歉,或是對被害人便溺、吐口水等行為,這比「非強暴」手段還要惡質,所以在處罰上也加重許多。

 

  啊記得喔!不要你家的狗亂尿尿,被鄰居罵沒家教,你跑去告鄰居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的客體是「人」不是「物」啊!但今天鄰居在管委會或是住戶5人以上的群組,罵你是狗,那情況就不一樣了。

 

  再來就是第310條《誹謗罪》
  前面說到《公然侮辱罪》是對他人做出「評價」的行為,

  這邊談的《誹謗罪》則是強調「傳遞事件」的行為。

 

310條《誹謗罪》

  這邊的法條敘述,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沒有太多需要解釋的部分,直接以實例帶入: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甲對鄰居乙、丙說(意圖散布於眾),丁有外遇,
而且對象不止一個(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甲以寫故事或插畫的方式(散布文字、圖畫),
       描述丁有外遇,
       而且對象不止一個(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投遞到各鄰居的信箱。
2017.08.17 補充新聞資料

與人妻車震後遭不理 「胸罩妳自己脫」印傳單曝偷情

 
 

台北市一名40歲人妻去年底參加登山社團,認識了一名60歲何姓山友,沒想到兩人漸漸產生感情,甚至還開車至山上大搞車震,事後人妻感覺兩人關係很不妥,於是主動與對方停止聯繫,何男心生不滿,怒將兩人做愛過程印成傳單,投遞到人妻住處及附近鄰居的信箱,讓她氣得提告。

 
 
 

根據《蘋果》報導,人妻為一名家庭主婦,平時愛好接近大自然、爬山,於是在去年底加入登山社,因此認識了何姓山友,兩人擁有共同嗜好,聊天相當投機,私底下也常相約一起吃飯、看電影。直到今年四月,兩人原本相約要去爬山,沒想到最後卻開到山中車震。

 

事後,該名人妻對於偷情一事感到良心不安,因此沒有再與何男聯絡,但何男認為對方刻意躲他,氣得向社團另一名山友透露兩人關係,更威脅人妻若是不與他聯絡,會再將兩人的事情告訴更多人,眼見對方仍不為所動,何男憤而將兩人交往、做愛等事情寫下來,並印在傳單上,趁晚上將傳單塞進人妻住家及附近鄰居的信箱裡。

 

人妻一早出門時發現信箱裡的傳單竟印有她的名字,內容更寫到「胸罩妳自己脫的,內褲妳自己脫的,妳也沒有抗拒」,嚇得她趕緊報警並向何男提告。何男挨告後也坦承犯行,並表示人妻遭丈夫冷落才會找他求溫暖。檢方原本打算處分緩起訴,但人妻堅持兩人沒有發生關係,若檢方要予以緩起訴,何男就必須寫下聲明書,表明兩人沒有發生關係。

 

何男得知後拒絕,表示傳單上寫的句句屬實,寧願「玉石俱焚」也不要寫聲明書。檢方認為,雖何男一再強調他說的是事實,但他所印製的傳單內容涉及私德且與公眾利益無關之事,最終依誹謗、恐嚇等罪將他起訴。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1項一樣是普通誹謗罪、第2項則是加重誹謗罪。

 

  一般民眾比較容易搞不清楚的就是第3

  今天「丁真的有外遇,而且對象不止一個。」那甲還成立第310條《誹謗罪》嗎?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參考法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答案一樣放最末。(註二)

 

  至於第311條的《免責條件》有4

  就像我常常幹譙媒體亂報導、亂寫,就有適用其中的第3款。

 

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前提就是,必須是要「善意發表言論」,不是為了罵而罵(雖然很多人這樣啦!網路上隨便撿都有,尤其是新聞下面的留言串),然後在符合法條中的任一款(共4款)

 

譬如家很愛寫食記,但其實口味是種主觀,表達主觀是憲法賦予的表意自由,你可以說:「這肉好老好難吃。」、「這麵煮得好爛,不好吃」,但你不能說:「做得那麼難吃,跟"噴"一樣,是在餵豬還是餵狗。」,因為這樣就是種攻擊,不屬於「善意發表言論」。

 

註一:

  不符合,至少要五個人才算。VLINEW,兩個人不構成「公然」,

  如果群組有VWX也不算,因為VLINEW

  只有一個聽聞者X

  V是行為者、

  W是被害者,

  故不構成「公然」要件,

  記得定義是:「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

  而多數人的定義是「3人以上」。

  所以社團或群組至少要有5人,才能構成「公然」要件,

  譬如有VWXYZ 5個人同在的社團或群組,

  V 行為者

  W被害者

  XYZ 聽聞者。

 

註二

  大家答案是甲依舊成立第310條《誹謗罪》

  理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雖然外遇事件是真實的,但!!但但但!這只是跟「私德」有關,和「公共利益無關」啊!

  譬如針對「白海豚會轉彎」事件說無蹲疫是白癡、針對「同性婚」事件說無蹲疫是牆頭草,都是有憑有據,而且跟他私德無關,跟公益有關,這樣就可以免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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