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答禮~~
不鬧了,人老病死,是每個人一生中一定會碰到事,
不管是防範自己權益被侵奪,或是繼承人們和平討論如何分配財產,這篇都會介紹到。
這篇談繼承,是書裡沒有寫到的,總之,這篇寫的就是純法律,不會教你任何爭奪財產的「技巧」。


繼承問題怎麼開始的?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繼承就開始,X!我又說了廢話,就是法條那樣寫的。
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發生的原因。(X!我又廢話了,翻桌!)
以父子為例,父親死亡,兒子就是繼承人,父親就是「被」繼承人。
總之,一有繼承原因發生(自然死亡+死亡宣告),無待繼承人為意思表示(林北要繼承囉!林北不要繼承!之類的意思表示),繼承法律關係就開始了,也就是法律強迫你中獎啦!

繼承的分類: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拋棄繼承。

原則上還是採概括繼承,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另外,限定責任就是現在「正流行」的,我發現很多不懂法律的朋友都知道這是什麼東東了,就不多做介紹,網路上隨便Google就知道了。
簡單說,修正後的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爸爸留下1000萬,負債1500萬,子女如果繼承遺產的話,就是以繼承的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子女只得到1000萬的遺產,只須清償1000萬,所以負債2000萬-清償的1000萬=還有負債500萬,
對於這500萬是不用負清償責任的。

但這個的前題是,子女須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做申報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再來是拋棄繼承,比較要提醒的是,如果你知道有繼承開始的事由,然後被繼承人負債比遺產多,雖然我國現在採限定繼承制,但還是建議(我只是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手續,限定繼承雖然以所繼承之財產額度為限,負清償債務的責任,譬如繼承100萬,但債務有250萬,繼承人依舊只要在繼承的財產額度內負責,也就是只有還100萬的責任,會這樣講是因為很多人來反應,要辦理的手續煩雜浪費時間,但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是否有私藏龐大的財產(國稅局那邊查不到的那種),那還是採限定繼承吧!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誰」可以是繼承人?依民法1138條的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也就是有繼承權的人,是上面四種人,而孰先孰後,就是依條文次序定之,舉例: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譬如兒女,就由兒女繼承之,若是沒有結婚生子,也沒有認養小孩,就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之。
要注意的就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註一)

今年碰到比較多的問題是「代位繼承」,也就萬一繼承人死亡怎麼辦?
圖解如下:
關係:爺爺甲(被繼承人)104年死亡-大伯乙、父親丙(繼承人)80年死亡-兒子丁及女兒戊,生存。
【為了方便讀者理解,關係設定單純,沒有奶奶和其他繼承人】

爺爺死亡後,原本是父親該來繼承,但是我國民法有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所以在父親無法繼承下,就由【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兒子丁及女兒戊行使「代位繼承」,假設爺爺留有遺產100萬,無負債,則該100萬的遺產就由大伯乙分得50萬,兒子丁及女兒戊代位繼承(父親丙應繼承的部份)分得50萬(丁、戊各得25萬)。

讀者或許會有疑問,為什麼是大伯乙分得50萬,兒子丁及女兒戊代位繼承(父親丙應繼承的部份)分得50萬(丁、戊各得25萬)?
這部份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在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爺爺留下的100萬,是由大伯乙和爸爸丙【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平均分配,即乙、丙各得50萬;
只是因為爸爸死亡,所以由兒子丁及女兒戊代位繼承,又丁和戊屬於【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所以父親丙的50萬又再由兒子丁及女兒戊均分,各得五十萬。

如果有遺囑呢?
這問題就會涉及到應繼分和特留分的問題。
首先,要先了解什麼是應繼分?什麼是特留分?
應繼分(註二):指的就是在法律上,繼承人應分得的比例,也就是你本來應該繼承的分,譬如前面的例子,大伯乙分得爺爺所留下的遺產之一半50萬,這個「一半」就叫應繼分。
特留分(註三):就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也就是法律特別留給你的分,這樣會比較好記這個名詞,這問題通常會出現在有遺囑將所有財產遺贈予特定人,譬如上述例子,爺爺立遺囑將100萬全部都要給孫子丁及孫女戊時,這時,大伯乙就可以跳出來行使法律上保障的「特留分」權利。

以相同的例子:
爺爺死亡留下100萬,且奶奶早已過世,從「應繼分」來看:
大伯乙分得100/2=50萬(註二的第一款)
丙(由兒子丁及女兒戊代位繼承):分得100/2=50萬(註二的第一款)
而兒子丁及女兒戊再平分代位繼承得到的50萬,即各得25萬(註二的第一款),但丁及戊是以 父親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地位,與爺爺的系血親卑親屬乙和丙不同。

「特留分」
假設今天爺爺立遺囑將100萬全部都要給孫子丁及孫女戊時,這時,大伯乙就可以跳出來行使法律上保障的「特留分」權利。
也就是依民法1223條的規定(註三),大伯可以拿到50萬(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25萬,這25萬就是法律上說的「特留分」。

最後要注意的就是,繼承權被侵害的話,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回復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註四)

註一: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註二: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註三: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註四:
民法第1146條
第1項:「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第2項:「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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