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天搖地動的新聞,昨天在法律方面最紅的應該就是銀行不給提錢一事。

藉這新聞來分享一下何謂「假扣押」。

 

假扣押是一種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章節。

顧名思義,就是為了有所「保全」而做的程序。(註一)

看完條文後,再看這邊的解釋,就會更易懂何謂「假扣押」。

 

今天阿福向阿財買了五萬元的鋼材,
《或是借了五萬元、或是有其他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譬如阿福欠阿財一棟房子=條文中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阿財發現阿福開始有脫產或是拖欠還錢的時候,阿財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為什麼叫做「假」扣押,也就是非真正的扣押,因為不是阿財去扣押阿福的財產,而是法院用公權力去「凍結」阿福的財產(當然法院也不能隨便這樣凍結,必須要由債權人去聲請)。

看到這邊,財產還是有被扣押啊!為什麼是「假」,這個假=「暫時」的意思。
也就是「暫時扣押」,一直到訴訟結束後才可以「動」。
在這之前,誰都不准碰,朕不給,你不能要。

 

阿福欠阿財錢,遲遲不還,阿財怕將來拿不到錢→阿財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為假扣押裁定→阿福財產被扣押。

但假扣押也不是說你聲請,法院就會准予。
必須要說清楚、講明白為什麼要聲請假扣押的原因,(註二)
就算釋明後,法官也可能會要你提供擔保,才給你准予假扣押的裁定。(註三)

這邊的擔保就是提存,另一個法律問題,這邊就不說了,避免太複雜,大家看不懂。

 

拿到假扣押的裁定後,就可以為執行「假扣押」的名義了(強制執行法第4條)

參考新聞:維冠遭聲押建築師 妻赴銀行領千萬遭拒

今天為什麼會拿這新聞來講,因為這整個過程實在太「不合法」了!
真的要謝謝《台南市政府、台新銀行台南分行》領銜主演的【第一次假扣押就上手】。

  新聞內文有寫到,我就不多說了:「截至下午130分,台南市政府尚未提存50萬元的擔保金到法院,法律程序僅至裁定獲准階段,法院尚未執行假扣押,因此建商及建築師家屬目前還有權力處分財產。如果鄭進貴的太太找律師陪同,堅持要領光丈夫戶頭裡的一千多萬元現金,銀行「依法」是不能拒絕。」

  大家認真看過我前面講的之後,就知道為什麼會拿這新聞當教材了。

 

註一: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一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第一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第二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註二: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一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註三:
民事訴訟法第526
第二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第三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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