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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長輩間在流傳這農場文,我覺得又開始胡謅亂傳。

其實重點不在於「用什麼文字」,而在於「當事人間之真意」

   先不說規定,民法,就是在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對於私人間的約定,法律都是以最低標準去規定,盡量不干涉,因為我們是人民自主的「民主」國家啊~所以發生什麼事,法院都會先問「你們原本的意思」為何?

  再來就是民法有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譬如我跟你約定買一顆惡魔果實,我說要三天後才能知道有沒有貨,最快五天後才會送到台灣,如果沒貨就全額退款,於是我們就《約定》付價錢一半的「定金」,也以書面契約或是LINEE-Mail作為證據,如果貨沒到,我就全額退款給你。(農場文說:定金是雙方在履行合約前,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擔保,如果契約沒履行,你就拿不回去)
  
  想一想,我們的《約定》對照農場文說的,這樣合理嗎?這樣誰敢下定啊?我是商家,我就故意一直以「國外的」、「限量的」瘋狂開預購,要各位來預定並支付定金,最後再跟你們說沒貨,這樣我不就爽賺定金~87捏~

  再來,我國民法,以我淺薄的學識,我是沒看過「訂金」出現在民法條文中(寫這篇的文章時間為105.06.28,以後會修成怎樣我不知道)。

  所以今天不管店家跟你說是「訂金」或「定金」,

  重點都在於你們雙方認為,「訂金」或「定金」是什麼樣的性質,

  我舉比較常見的例子:

一、不屬於「售價」的一部份。
  沿用上述之例:
  惡魔果實一顆定價100,你付了定金50
  我們約定貨到了,你要再給我100
  也就是你花了150跟我買了一個售價100的商品。
  不要覺得奇怪,其實這很常見,只是被用技巧性的蓋過去,
  譬如在台灣買無印良品的東西比日本貴
  (把關稅運費等計算進去,還是貴很多),
  或是買被哄抬過價格的商品,其實概念都是如此。
  這並不違法,因為前面說過,私人法律問題,法律大多不管,
  除非像是高利貸,或是要你放棄法律上一切權利
  那種很誇張的約定,法律才會去管。
 
二、履約(交貨)時作為給付(售價)之一部 或是 退給你
  沿用上述之例:
  惡魔果實一顆定價100,你付了定金50
  我們約定貨到了,你再給我50就好,
  這就是「定金作為給付之一部」。
  如果我們約定貨到了,我把定金50元退給你,你再給我100
  這就是法條中「定金應返還」。
  要怎麼約定,都是《看當事人雙方》如何約定。
  當然,用返還的方式蠻「牙給」的(台語)。
  ps.條文我貼在後面,因為我發現貼在文中,會讓大家看不下去。
  那如果雙方都沒約定呢?當然就照法律走囉!
  法律原則上還是以「二、」的狀況為主,上面說過我就不再說了。
  再來就是,如果契約不能履約,問題在
  A.定金)的那方:

  阿嬤不准、媽媽不給零用錢、
  或是敢作敢當不找理由地直接說:林北反悔不想買。
  那麼「你」就「不能」要求我把定金「還你」。
  B.
定金)這方:
  譬如林北不想賣你、國外突然給我斷貨
 (這也可歸責於賣家喔!尤其是以這為業的,
  是否以此種買賣為業法律上有一套判斷標準,
  非賣家說了算,我在書中好像有寫到,
  不然就是演講有說到,可參考演講稿)。
  這時候,我(賣方、收定金的一方)就必須半澤直樹上身,
  《加倍返還》定金給你(買方、付定金方)。
  如果問題都不在我們雙方呢?
  譬如地球毀滅了,
  這時候我(賣方、收定金的一方)
  就必須把定金返還給你(買方、付定金方)。
  如果我還找得到你的話啦~哈哈~
  
  
所以,不要再被啥小農場文給唬爛了,
  還自己看完之後覺得自己很厲害,到處去說,教壞嬰仔大小~
  我自己看完農場文,
  覺得那是大陸那邊傳出來的,
  因為文章的法律跟大陸的較相似。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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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VINLU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